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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