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