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