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