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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