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