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