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20-11-29 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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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 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六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七条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八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前款...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依照本条例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