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