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