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