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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