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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