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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