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