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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