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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