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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