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