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