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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