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