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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