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