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八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