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七条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