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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