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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