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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