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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