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