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