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