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