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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