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