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扶持下设立的集体企业,其扶持资金可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一)作为企业向扶持单位的借用款,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和期限由企业归还扶持单位;
(二)作为扶持单位对企业的投资,按其投资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扶持资金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其扶持设立的集体企业,应当明确划清产权和财务关系。扶持单位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集体企业也不得依赖扶持单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