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七条 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