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八条 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设立的互助合作基金,应当主要用于该组织范围内发展生产和推进共同富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