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 集体企业终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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