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有国家、本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应当依照其投资入股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从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相同的比例偿还;
(二)其余财产,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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