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