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
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