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
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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