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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