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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