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七章 集体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七章 集体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五十五条 国家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得向集体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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