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集体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