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