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为妇女、儿童提供保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国家采取措施,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服务,促进生殖健康,预防出生缺陷。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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