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4-01-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