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1994-01-31 共 13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三条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招收为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留学人员或者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和讲学,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九条 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十条 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宗教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台湾居民在大陆,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进行宗教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