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三条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4-01-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