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4-01-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